梅州机场通用航空场外起降服务收费标准及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机场通用航空场外起降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及民航局有关通用航空服务收费的规定,结合梅州机场实际情况,制定本收费标准及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梅州机场机场范围以外、由梅州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起降保障服务的通用航空器(包括固定翼飞机、直升机、无人机等)的运营主体。
第三条 场外起降服务是指梅州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飞行区以外、经批准的临时起降点或场外作业区域,为通用航空器提供的降落、起飞、停放、场面指挥、通信导航、安检、消防应急及必要的旅客地面服务等相关保障工作。
第四条 收费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合理、质价相符的原则,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。
第二章 收费标准
第五条 场外起降服务费按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(MTOW)实行差别定价,具体标准如下:
| 最大起飞重量(吨) | 起降费(元/架次) | 停放费(元/小时)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≤2 | 300 | 80 | 超过2小时按整天200元计收 |
| 2~5(含) | 600 | 150 | 超过2小时按整天360元计收 |
| 5~10(含) | 1200 | 300 | 超过2小时按整天720元计收 |
| 10~20(含) | 2200 | 550 | 超过2小时按整天1320元计收 |
| >20 | 按协议价 | 按协议价 | 需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|
注:起降费包含一次降落和一次起飞;夜航(每日22:00至次日06:00)起降费上浮20%。
第六条 场面指挥及通信导航服务费按起降架次计收,每次起降80元,与起降费合并收取。
第七条 安检服务费:对需要进入飞行区或靠近航空器的人员及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的,按每人次20元、每件物品10元计收;机组人员按每人次10元计收。
第八条 消防应急保障费:根据起降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等级,按次计收,2吨以下200元/次,2~10吨(含)500元/次,10~20吨(含)1000元/次,20吨以上1500元/次。
第九条 旅客地面服务费(可选):提供摆渡车、休息室、行李搬运等服务的,按以下标准执行:
- 摆渡车:200元/次(往返10公里内);
- 休息室:100元/小时(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);
- 行李搬运:10元/件。
第十条 特种车辆使用费:如需使用电源车、气源车、牵引车等特种车辆的,按实际使用时长计收,电源车300元/小时,气源车400元/小时,牵引车200元/小时,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。
第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(无人机)场外起降服务,根据最大起飞重量分级收费:
- 空机重量≤4千克:50元/架次;
- 4千克<空机重量≤15千克:150元/架次;
- 15千克<空机重量≤116千克:400元/架次;
- 空机重量>116千克或特殊作业无人机:按协议价。无人机停放费减半收取,其他服务参照本细则执行。
第三章 实施细则
第十二条 服务申请:通用航空运营主体需提前至少24小时向梅州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场外起降服务申请,内容包括航空器型号、注册号、最大起飞重量、作业时间、起降点坐标、人员及货物信息、所需服务项目等。紧急救援、医疗救护等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,机场管理机构应优先保障。
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:每次场外起降服务前,运营主体应与梅州机场管理机构签订《通用航空场外起降服务协议》,明确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、双方责任及免责条款。长期合作单位可签订年度框架协议。
第十四条 费用结算:服务费用按次或按月结算,运营主体应在服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。逾期未付的,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;逾期超过30日的可暂停服务。
第十五条 收费减免:以下情况可申请费用减免:
- 执行应急救援、抢险救灾、医疗救护等公益任务的,免收起降费、停放费、消防应急保障费,其余费用减半;
- 开展飞行训练且年度起降超过100架次的,起降费按90%计收;
- 地方政府认定的重大活动保障,可协商优惠。
第十六条 退费规则:因天气、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取消的,已收费用全额退还;因运营主体自身原因取消的,起飞前4小时以上取消退还80%,4小时以内取消退还50%,已开始保障的不予退还。
第十七条 服务标准:机场管理机构应确保场外起降点的通信、导航、气象、消防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,按民航标准实施保障,作业记录保存至少2年。
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:因收费标准或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向梅州市民航管理部门申请调解,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:梅州机场管理机构应在本企业网站及起降点公示收费标准,接受民航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。
第二十条 本收费标准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梅州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“场外起降”不包括在梅州机场飞行区内实施的起降,飞行区内起降按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军用航空器、警用航空器执行任务时的场外起降保障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协商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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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3 00:12:12